针对“以房抵债”情形,审计时投资性房地产如何确认?
在确认“以房抵债”投资性房地产时,需关注其公允性判断。对于约定以房抵款的交易,公司根据抵房所在地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查,签订合同时详细约定位置、面积、价格,确保抵债房产价值公允。
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 “固定资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以购进、投资转入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如果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会计上按照准则规定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进行计量。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就无法予以确认。该投资性房地产为可靠房产商提供。价值涵义:本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五)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企业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以及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在抵债资产损益确认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两者产生时间性差异。案例: A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因经营状况恶化,该公司在贷款到期之前,与B银行达成抵债协议,以A公司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补价抵偿欠缴的贷款本息。
【答案】:AD 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故选项B不正确;抵债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故选项C不正确。
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什么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对于此类房地产的投资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通常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Non-monetary Transaction)是指在一项交易中,涉及到的资产不是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换,而是通过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形式来进行交换。资性房地产是指被用于投资和盈利目的的房地产物业,一般是以货币形式进行购买、出售或交易的。
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 “固定资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如何确认?
投资性房地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企业能够取得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确认“以房抵债”投资性房地产时,需关注其公允性判断。对于约定以房抵款的交易,公司根据抵房所在地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查,签订合同时详细约定位置、面积、价格,确保抵债房产价值公允。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条件: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是不是要已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当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已经被租赁出去,成为出租方的资产,且其主要目的为获取租金收益,这类资产便可被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一定能够完全算投资性房地产,但它也可以算是投资性房地产的一部分,因为他毕竟是可以对原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得收益的,但具体还是要看这个是个人出租的,还是企业专门出租的。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吗?不一定算是投资性房地产。
法律分析: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 投资性房地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新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三类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并明确指出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范围。
法律分析: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