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有没有关于装修垃圾清理费,怎么收费?具体点的。_百度知...
1、按户型收取100平方米以内小户型,每户一般不会超出200元。101—150平方米的中户型,每户一般不会超出300元。15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一般不会超出500元,价格仅供参考,具体以小区物业收取费用为准。物业公司收取垃圾清运费是合理的。因为业主家中装修时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的处理,是一种分段式的处理。
2、法律分析: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3、民法典中对装修垃圾清运费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垃圾清运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体现,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应该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费是否包括垃圾处理费,要看物业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不包括垃圾处理费。
4、一般按面积来计算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米不超过3元;而按户型来算的话,规定100平米以内不超过200元,100平米以上、150平米以内不超过300元,150平米以上不超过500元。当然,如果装修的垃圾不是很多,而业主又不想花钱清运,也可以自己处理。这样就省下了给装修公司和物业公司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用。
5、物业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标准因地区和物业公司而异,但一般有以下规律:按面积计算:一般每平米不超过3元。按户型计算:100平米以内的户型,费用不超过200元。100平米以上、150平米以内的户型,费用不超过300元。150平米以上的户型,费用不超过500元。
深圳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1、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物业费是按照物价局标准来定的。
2、【法律分析】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3、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仅供参考):(1)一级收费标准:0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2)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3)三级收费标准:0.5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4)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4、一级收费标准:0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2)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3)三级收费标准:0.5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4)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5、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根据楼房的基本情况、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的服务的周到性等因素,一级收费标准是00元/月每平方米;二级收费标准是0.75元/月每平方米;三级收费标准是0.50元/月每平方米;四级收费标准是0.35元/月每平方米。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第一章中,第八条明确指出物业所有权归属业主,业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九条强调物业管理区域需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区域一个大会,业主数量较少时,全体业主可共同负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的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强调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宣布,于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十四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这部条例旨在规范和提升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以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着重于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监督物业装修施工,对违规行为要求整改,如不整改则报告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进行维护工作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便利,并提前通知并协商具体事项。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参与相关活动。他们需履行以下义务:依法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并向业主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参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协助成立业主大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党委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基层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和业主代表组成。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业主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议业主大会进行审计。“联名”的意思是:指许多人联合署名。
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
物业管理用房中住宅区管理处使用的部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管委会签订使用合同。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第一章中,第八条明确指出物业所有权归属业主,业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九条强调物业管理区域需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区域一个大会,业主数量较少时,全体业主可共同负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在处理一些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时,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执行,确保法规的全面性和一致性(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