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怎样扣除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处理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可以扣除,但是不得资本化,也就是不得计入开发成本中。就说如果借款利息在施工成本中(1)或者在土地费用中(2)列支了,就必须调整出来。但是可以再(1)+(2)乘以5%(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扣除。
土地增值税中无贷款利息情况下开发费用扣除
1、应该是按10%。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费用并不是据实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1)能分摊且能证明①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3、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土地取得成本;二是房产开发成本;三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财务费用;四是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4、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无银行利息支出,则不能计算利息费用的扣除,只能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5、因此对发生的开发成本必须按80%计算预以扣除;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1560+1800)×9%=2682(万元)---这个扣除数据是按实际可扣除的开发成本做基数*计算土地增值税额时的规定扣除比例为9%计算得来;(企业发生的实际·期间费用在做土增税清算是不会考虑扣除的)。
6、土地增值税需要扣除的项目主要有5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有哪些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
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增值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税额。
3、土地增值税需要扣除的项目主要有5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有哪些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