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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海口市对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排队选号等名义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制造楼盘旺铺假象哄抬房价;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根据《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管部门要定期巡查预售项目,发现项目收支存在异常情况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网上签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发现监管银行违规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方式,鼓励监管银行及开发企业接入网上监管系统,实行线上监管。

...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50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为了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福建出台政策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签订监管协议。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办法以及监管协议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方式、拨付流程以及违约责任。监管协议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如交易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

次出台的措施,发现整体十分详细,而且在原有的楼市调控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升级。

预售资金监管方面,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是确保预售项目能够顺利竣工的重要管理措施,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原有的预售资金监管采用以工程造价的120%设定监管额度,并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可使用监管额度的“先用后留”模式。

月19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我市“三点发力”强化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明确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少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倍,并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拨付使用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这较之前的政策明显进一步趋严。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已经出现拐点,上半年是放宽,下半年则有所收紧,从政策的导向看,是要保证资金运转的安全性,防范房地产领域的金融风险。

与此同时,福建漳州在11月9日出台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同样是对现行细则的升级版,规则内容由14条细化增加至21条。比如,提到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只设立一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而此前政策并未明确预售人监管账户设立的数量。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与土地管理,推动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福州市房管局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房管局是福州市人民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市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执行房地产政策、规划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保障和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等。

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办法》所称的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的防护墙、水井、屋外厕所、停车亭、杂物房、畜栏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修正)

1、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公安、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长春市通过《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来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旨在维护权益、促进健康发展。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包括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以及相关项目的转让或销售。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