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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方法(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方法是什么)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准则

1、当你需要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时,根据会计准则,账务处理会根据计量模式的不同有所区别。

2、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3、当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或其他用途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调整。如转为存货或固定资产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处理,并调整相应的资产类别和折旧政策等。以上就是对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的简要解释。

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为什么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需要。因为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会造成账面与计税基础的不一致,是由于影响损益的原因造成的暂时性差异,所以应该在以前年度确认递延所得税,因此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结转到留存收益。房地产是指覆盖土地并永久附着于土地的一类实物,也被称为不动产。

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就不再计提折旧和摊销,直接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记入档期损益,影响当期利润表。但是不能抵债,因此是财报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投资性房地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时候和普通的存活或者固定资产没区别,按时计提折旧,并且将档期收到的租金记入利润表。

当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时,确实会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具体而言,这种转换通常会涉及利润分配、盈余公积等会计科目,这些科目直接影响到所有者权益。

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涉及所得税影响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投资房地产的两种计量模式和转换要点?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转换仅限于从成本模式转变为公允价值模式,反之则不允许。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差额应当被记录在留存收益中,具体来说,这个数额会被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计入“盈余公积”账户,另一部分则计入“未分配利润”账户。

根据规定,同一企业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时,必须采用单一的计量模式,不可同时采用两种或以上的计量方式。这意味着,一旦企业选择了某种计量模式,就必须在整个财务周期内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改。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由成本模式转化为公允价值模式,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按照历史成本该提折旧继续 提折旧);账面价值:按期末公允价值计量。即:本题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折旧=3940-468=3472 账面价值=期末公允价值=4472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时点是什么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时点基于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当投资性房地产用于出租时,其确认日即为租赁开始之日。对于持有待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其确认日期需以企业管理层正式书面决议的日期为准。至于持有以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其确认日期则为企业将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使用,并准备进行增值后转让的日期。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时点: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以租赁开始日为确认日;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以企业管理当局就该事项作出正式书面决议的日期;持有以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企业将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日期为准。

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时点是:将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的日期(9月1日)。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本身没有增值空间,增值的是土地使用权。炒房的增值空间最主要的因素是其中包含的土地使用权。单就建筑物本身而言,只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老化贬值的。

投资性房地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企业能够取得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企业能够取得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该确认条件与企业的一般资产的确认条件相同,并无特别之处。